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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公布ACTOYS用户sendoh(猴子)的个人信息,请版主保留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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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 dyf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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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06-01-24 17:24:33
allenxia说得不错.
离线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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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06-01-24 17:26:08
下面是引用heihachi于2006-01-24 17:12发表的:
我过来看看,我也是猴子的债主,哈哈,相信中国还是法制的社会,希望猴子不要让我做我不想做的事......


这位上海的兄弟啊 怕是等到你想做了 连根猴毛到都找不到了啊

原来以为他骗了4万5万最多了 没想到 实在没想到是20万啊
[ 此贴被哈哈在2006-01-24 17:28重新编辑 ]
离线 到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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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06-01-24 17:30:38
关注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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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06-01-24 17:37:36
下面是引用闪电勇士于2006-01-24 15:51发表的:
我想
如果他拿了别人玩具不付钱,或者拿了别人的钱不给玩具,那情况就非常严重了。
如果只是说要了,事后并没有交易,那就还好。
希望大家的情况是第二种。


这位仁兄,
你和我的想法一致,看来咱们都是善良的人哪!
离线 liangzu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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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06-01-24 17:39:42
下面是引用allenxia于2006-01-24 16:41发表的:
呵呵,那我就说句实在的,估计这话得罪人,无所谓了,我也是有话憋不住的那种
所谓“不得不相信他”是这个意思,钱已经在他那儿了,眼瞧着这人有甩手消失的可能了,怎么办?本来拿回钱的可能性有40%,逆流而上硬挺着帮他说话,也许猴子一感动,这可能就变成了50%,再兴许猴子真的有货,那就赚了;反过来急不可待的直接破口大骂骗子,谁都知道猴子可能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真要挑着还一些,就肯定没自己的了,那拿回钱的可能也许就变成了30%。所有债主在这个位置上,都会选择前者,是我我也会(当然了,我就不会让自己处在这个位置上),这就是我说的“只能相信他”,其实也就是“只能表现成相信他”。我相信当时所有力挺猴子,和他有债务关系的人都是这个心理。
.......

的确有道理,估计lz开始的确死心塌地的相信猴子,后来事情露馅了,lz只能采取这种策略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现在是什么希望都破灭了,只有撕破脸了。希望这事能圆满的解决,把猴子骗大家的钱都要回来!
离线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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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06-01-24 17:40:13
楼主当时他给你打过欠条吗? 如果是的话 至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啊

另外 你至少现在还联系得到他 就要快呀 否则地方一搬 号码一换 你找谁去呀? 即使是在北京也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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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06-01-24 17:41:27
下面是引用heihachi于2006-01-24 17:12发表的:
我过来看看,我也是猴子的债主,哈哈,相信中国还是法制的社会,希望猴子不要让我做我不想做的事......

别啊,有话好好说啊~~~~
男人要永远感谢在他20多岁的时候曾经陪在他身边的女人。因为20多岁的男人处在一生中的最低点,没钱、没事业;而20多岁的女人却是她最灿烂的时候。而多年以后,他会坐在一个怎样的地方,感谢着怎样的一些人;而那时的感谢,能不能代替当日的珍惜……
离线 heih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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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06-01-24 17:57:22
下面是引用哈哈于2006-01-24 17:26发表的:
这位上海的兄弟啊 怕是等到你想做了 连根猴毛到都找不到了啊
原来以为他骗了4万5万最多了 没想到 实在没想到是20万啊 [表情]


呵呵,你怕他逃,我不怕,逃了这辈子就完了,抓回来罪加一等. 就算抓不到,我只不过少了几万块,他赔了一辈子,你说我会急吗......
猴子不是傻子,楼主不是说他还在嘛,只不过我这里的性质和楼主不一样,比较严重,要是出手了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做人有时候还是要留一点余地的,不过我的耐心也差不多了,呵呵
投资是一门概率科学
离线 gz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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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8  发表于: 2006-01-24 18:01:22
下面是引用magnummer于2006-01-24 17:24发表的:
偶是新人,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想不通怎么会有20W之巨,偶存了这么多年也没这么多,都花光了:(

有谁可以说一下经过,等我们学习一下,吸取教训,不要犯错误
离线 shiji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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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9  发表于: 2006-01-24 18:02:38
下面是引用奇奇于2006-01-24 14:26发表的:
老史啊!!你也来了啊!


当然来了,我也是债权人,球总和猴子的事情决绝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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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06-01-24 18:27:55
在这个论坛里,每一年,总有一个阶段,会涌现出来一两个新人,牛气冲天,不是灌水王,就是购物王,反正就是后面追随的粉丝有一群。。。应该警醒了,搞的AC论坛像超女选秀一样。有的时候大家上来不是来关注TF的,而是关注那个别的新人王有什么动静的。。。浮躁和急功近利。。。
离线 soft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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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1  发表于: 2006-01-24 18:34:38
下面是引用allenxia于2006-01-24 16:41发表的:
呵呵,那我就说句实在的,估计这话得罪人,无所谓了,我也是有话憋不住的那种
所谓“不得不相信他”是这个意思,钱已经在他那儿了,眼瞧着这人有甩手消失的可能了,怎么办?本来拿回钱的可能性有40%,逆流而上硬挺着帮他说话,也许猴子一感动,这可能就变成了50%,再兴许猴子真的有货,那就赚了;反过来急不可待的直接破口大骂骗子,谁都知道猴子可能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真要挑着还一些,就肯定没自己的了,那拿回钱的可能也许就变成了30%。所有债主在这个位置上,都会选择前者,是我我也会(当然了,我就不会让自己处在这个位置上),这就是我说的“只能相信他”,其实也就是“只能表现成相信他”。我相信当时所有力挺猴子,和他有债务关系的人都是这个心理。
.......



!一个不会说话的人对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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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2  发表于: 2006-01-24 19:03:31
下面是引用heihachi于2006-01-24 17:12发表的:
我过来看看,我也是猴子的债主,哈哈,相信中国还是法制的社会,希望猴子不要让我做我不想做的事......


跑不了。
真要敢跑,也有办法逮住他。
离线 VIP 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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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3  发表于: 2006-01-24 19:39:20
如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然后再财产保全,希望他有房产或者其他有价东西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菜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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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4  发表于: 2006-01-24 19:47:18
知道什么叫信用吗?担保那么好做?国人就是漠视信用2字,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骗子!!!其实你和猴子性质一样,欺骗大家!!!!!!!!
离线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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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5  发表于: 2006-01-24 19:49:21
下面是引用巴借于2006-01-24 19:39发表的:
如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然后再财产保全,希望他有房产或者其他有价东西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菜鸟的建议!!


斑竹建议不错 但是 如果他只有一处房子 那么就是强制执行也是白搭 一套只供居住的房子无法拍卖的 除非他还有其他未转移的财产 比如存款 股票 有价证券等等 估计他现正在转移呢
希望受害人积极行动 不要再抱有任何幻想
离线 i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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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6  发表于: 2006-01-24 19:56:05
但是 如果他只有一处房子 那么就是强制执行也是白搭 一套只供居住的房子无法拍卖的

        最新的解释是可以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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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7  发表于: 2006-01-24 20:11:02
好久没来了,有人可以告诉我发生什么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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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8  发表于: 2006-01-24 20:19:17
其实很简单就是堵在他家门口他不还钱就不走,去他的工作单位找他领导。
离线 小破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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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9  发表于: 2006-01-24 20:37:44
开宝马、月薪4、5W、整天网吧上网!一个字:美。